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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的PM2.5执行标准
PM2.5指标被纳入今年2月29日国务院批准发布的《环境空气质量标准》(GB3095-2012)中,该标准与现行标准(GB3095-1996)相比,主要是增加了细颗粒物(PM2.5)年均、日均浓度限值和臭氧(O3)8小时浓度限值,同时严格了PM10和NO2的指标值。根据该标准,PM2.5一级标准限值:年平均为15微克/立方米,24小时平均为35微克/立方米;二级标准限值:年平均为35微克/立方米,24小时平均为75微克/立方米。其中一级标准适用于自然保护区、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;二级标准适用于居住区、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、文化区、工业区和农村地区。
与新标准同步实施的《环境空气质量指数(AQI)技术规定(试行)》(HJ633-2012)增加了环境质量评价的污染物因子:PM2.5、O3、和CO(一氧化碳),可以更好地表征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,反映当前复合型大气污染形势;调整了指数分级分类表述方式,完善了空气质量指数发布方式,有利于提高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工作的科学水平,更好地为公众提供健康指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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