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私排污水将进“黑名单”
为规范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,合肥市《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导则》已经发布,自201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新规将确保今后的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,出水水质稳定达标。
现状
各家污水厂之间运营水平不均衡近年来,合肥的污水处理厂除巢湖岗岭污水厂外,已全部实现了市场化运作,呈多种模式、多家运营单位并存的特点。不过,在各辖区之间、各污水厂之间存在运营管理水平存在不均衡的现象,为不断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能力,需要进一步实现科学精细管理。
此次出台的导则规定,污水处理厂将被分为A、B、C、D、E、F6个大类,在人员配置、工艺管理、水质管理、 污泥管理、安全及应急管理诸多方面都有明确的要求。在事关城市环境保护的一些环节上,新规都有更加明确的标准,比如污水厂的排放口、噪音及废气的控制要仔细把关,各家污水处理厂根据具体的工艺情况,增加消毒、除臭、碳源投加系统的监控记录,新型的地埋式处理厂还得另外加上危险气体检测、消防控制等内容。
“要求全市的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不得低于一级A标准,这个标准也是最高级别的国标。”相关的专家介绍,而且新规对于进厂的水质和经过处理出来的水质设置了严格的红线,包括水质超标情况下的应急预案都要有充分的准备。
约束
未经处理私排污水将进“黑名单”主管部门将定期对合肥市内各污水厂进行考核,如发现私自停止运行处理设施的;处理设施处于不正常状态,影响污水厂安全运行的;对污泥、栅渣处置不当,造成二次污染的;谎报实际运行数据以及编造虚假数据的;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,将给予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黄牌,下发限期整改通知。
市排管办会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,加强监管力度、加大抽样频率,同时在行业内及媒体上予以通报批评。而如果出现未经处理私自偷排污水的;连续两次考核得黄牌的,将给予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红牌,解除污水处理厂运营合同,同时建议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将其列入黑名单。
市排管办的负责人表示,导则的编制是贯彻落实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》的重要举措,为下一步精细化管理污水处理厂提供了依据。“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,出水水质稳定达标,为当前全市减排和水环境改善提供强有力保障。”
「空气质量微型监测站」「扬尘在线监测系统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