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滨海新区出台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保护工作方案
为做好滨海新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保护工作,滨海新区制定了《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保护工作方案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方案》)。
根据《方案》,滨海新区将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规章规定,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实施进一步保护和严格管理。
河湖林园皆有所管
《方案》根据滨海新区实际,按照生态用地归口管理原则,确定了河、湖库、湿地、郊野公园、城市公园、林带等生态用地管理责任单位分工及考核细则要点,明确了工作总体目标、工作任务、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。《方案》旨在建立分工明确、相互配合的共同责任机制,确保做好滨海新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保护工作。
设立生态保护专项资金
根据《方案》,滨海新区将以保护和修复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主要功能为目的,编制保护和修复规划,实施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。将加大生态保护和建设资金投入,设立滨海新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专项资金,纳入财政预算,专款专用;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生态保护和建设投入机制,多层次、多方位、多形式筹集资金,搞好生态保护和建设。
确保生态区域面积不减少
《方案》明确,滨海新区将完善投资项目建设约束机制。在经济开发和项目建设立项、审查时,把生态影响作为重要衡量因素,将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划定纳入区域城市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。在区域总体规划及空间管制规划中,严格控制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及其周边的开发建设活动,切实保障生态空间的数量和质量。建立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监察巡护制度,开展定期监察巡护,进一步提升监管能力,配备完善执法设备,提高生态环境执法能力,确保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面积不减少、功能不降低。
严厉打击破坏生态行为
《方案》要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行政主管部门、管理机构、功能区、街道办事处、镇人民政府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落实监察巡视责任。对在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进行违法用地、违法建设、非法排放污染物、盗伐林木、猎捕采伐珍稀濒危和受保护物种等行为,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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